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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治理条例(47)

2025-11-12 阅读次数:1182 新闻作者:京能集团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不得执行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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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虚构、篡改、隐匿、毁弃物业治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

  。ㄈ┗鼐⒊傺犹峁┪镆抵卫碛泄氐奈募资料,故障业主委员会换届交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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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ㄎ澹┪シ匆抵鞔蠡嵋槭鹿娑ɑ蛘呶淳抵鞔蠡崾谌ㄓ胛镆捣务人签定、批改物业服务合同 ;

  。┙抵鞴灿胁聘唤韪嘶蛘呱瓒ǖ15扰灿谩⑶终家抵鞴灿胁聘 ;

  。ㄆ撸┯胛镆捣务人有可能影响其公正推广职务的经济往来或者利益互换 ;

  。ò耍┬孤兑抵餍畔 ;

  。ň牛┣趾σ抵骱戏ㄈɡ钠渌形 。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前款划定的第(一)项至第(五)项行为的,街路处事处、乡镇人民当局责令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罢免有关委员资格 。在委员资格被罢免前,业主委员会该当终场该委员推广职责,并向业主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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