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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治理条例(76)

2025-04-27 阅读次数:1471 新闻作者:京能集团

第七十六条 业主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 ,物业服务人该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推广下列交代使命 ,并且退出物业治理区域:

  (一)移交物业共用部门;

  (二)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十一条划定的档案和资料;

  (三)结清预收、代收的有关用度;

  (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原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回绝办理交代 ,不得以任何理由反对新物业服务人进场服务。原物业服务人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 ,或者拒不退出物业治理区域的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治理委员会能够向街路处事处、乡镇人民当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汇报 ,并向辖区内公安机关要求协助 ,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 ,要求原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治理区域。物业地点地的街路处事处、乡镇人民当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该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人交代工作的监管。

  原物业服务人该当在办理交代至退出物业治理区域期间 ,维持正常的物业治理秩序。

  新物业服务人不得强行收受物业 ,依照约定承接物业时 ,该当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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