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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治理条例(87)

2024-11-28 阅读次数:1065 新闻作者:京能集团

   第八十六条 维建、更新和刷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必要使用专项维建资金的,该当依照下列划定分摊:

  ()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和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建、更新和刷新用度,由有关业主依照各自专有物业构筑面积比例分摊 。

  ()售后公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建、更新和刷新用度,由有关业主和售房单元依照所交存专项维建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该当由业主承担的,再由有关业主依照各自专有物业构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

  ()售后公房与商品房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建、更新和刷新用度,先依照构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有关物业,再依照第()项、第()项的划定比例分摊 。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必要维建、更新和刷新,但是没有专项维建资金的,维建、更新和刷新用度依照前款的划定由业主共同分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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